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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波市人才安居政策
发布时间:2023-10-30|作者:

  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解决居住问题的活动。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为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人才。人才安居工作应遵循全市统筹、属地负责、公开透明、自愿申请原则。

  人才安居政策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和生活安居补助。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出租型、出售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视房源筹集情况接受申请。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波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首套住房。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保证贷款发放,可贷额度可上浮50%;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货币补贴:

  (1)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10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宁波首次购房,给予购房总额2%、最高8万元补贴;

  (2)给予15-100万元安家补助、最高60万元购房补贴;

  (3)就业生活方面,根据应届毕业生毕业院校的等级不同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就业补贴和安家补助,对海外人才,予20-60万元年薪补助;

  (4)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本人直接落户,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宁波市政府给予15万元安家补助、最高20万元购房补贴;

  (5)国家、省、市级高端人才,拥有子女优先择校、医疗绿色通道等涉及衣食住行方方面面的补贴;

  (6)在宁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市级最高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区县(市)、开发园区再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合计最高60万元)。出站留宁波工作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实物配置: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可根据属地人才队伍结构和人才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按需筹集人才安居专用房,人才安居专用房分为出租型和出售型。各区县(市)、开发园区根据当地房源筹集情况和人才安居需求制定具体的实物配置政策或方案。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再享受实物配置。

  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的筹集渠道:

  (一)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含土地出让竞价溢价配建)。

  (二)在人才相对集中的产业园区、高教园区、功能区等区域集中建设。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可按不超过5%比例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土地出让过程中,竞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一定溢价率,可转入竞配人才安居专用房。

  各地住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和人才区域布局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才安居专用房的配建数量和区域分布等配建需求,国土部门将人才安居专用房的配建需求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将按要求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含对应比例的停车库或停车位)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或成立的专门机构。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可在产业园区、功能园区和高教园区等人才相对集聚的区域,集中建设人才安居专用房,可结合单位贡献度定向定量供应给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解决园区用人单位人才居住问题。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筹集出租型房源,实现房源分布区域、套型结构、规格档次的多样性,增加出租型房源对人才的吸引力,多渠道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

  财政性资金出资筹集(含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擅自转租、转借的,由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管理单位收回房屋,并取消其享受人才安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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