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应综合体现青年人才创新实力和实施项目的创新性、引领性、可行性等特点。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 申报推荐单位为我市依法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
2. 截至2023年1月1日,申请人应未满40周岁,女性科技人才应未满42周岁。
3. 申请人应具备相关技术领域的博士学位和副高及以上职称;未取得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应具备硕士学位及5年以上科研从业经历,且同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4. 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且应是项目承担单位的全职职工,项目入选后负责人须承诺后续全职在宁波连续工作5年以上。
5. 项目围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展,预期取得的成果要求具备申报科技领域省级、国家级重点人才培养工程人才项目条件。
6. 依托单位要为人才提供研发设备、场地、人员等必要的科研支撑条件,落实科研任务目标及科研经费。
二、申报限制
1. 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与我市“3315系列计划”“甬江人才工程”不重复支持同一人才或团队带头人,在站博士后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出站博士后提供出站证明可以申报本项目。
2. 申报人应符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3〕33号)第十八条对申报限制的规定。
3. 申报人原则上应通过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不得通过多家用人单位同时申报,已入选上一级人才项目的不得申报。
三、资助标准
1. 全市计划立项不超过60项,各归口部门限推荐申报项目20项,其中市卫生健康委、宁波大学、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等归口部门推荐申报项目放宽到30项。
2. 项目一经立项,资助金额将根据审核后的项目总预算给予最高50万元的直接资助。其中: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3;国有性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的总预算,鼓励与企业联合承担项目并解决自筹经费投入,具体比例不作限制。
3.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资助经费根据资助总额、项目实施进度和自筹资金投入额度分两批拨付,首批按不超过资助总额的60%比例拨付,剩余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国有性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可在项目验收前拨付剩余资金。
4.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两年,如遇特殊情形可申请延期一年。项目不开展中期检查,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但应通过系统提交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统一安排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