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
(一)申请认定时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认定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0-2022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2022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2022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2022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2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扶持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从25%降低为15%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奖励:
1、市级奖励:《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行动方案(2022-2025年)》(甬党办〔2022〕38号)
(1)成本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成本补助(事前补助);
(2)认定补助:符合条件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符合条件企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
(3)“上规”和“上高”补助: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首次上规模的,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上述奖励可叠加享受,最高奖励35万元。
2、区(县、市)级奖励:可咨询当地科技管理部门,与市级奖励叠加享受。
(四)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级重大专项,并给予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补助,并在研发投入后补助、亩均效益评价、政府采购招投标、高层次人才招引、上市融资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