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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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点企业培育力度——软件“名企”奖励
(1)列入市级软件“名企”的软件企业,包括关键领域软件“名企”和专精特新软件“名企”两大类,符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的行业导向。满足申报条件
(2)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为方便企业填报,2025年度市级软件“名企”申报和奖励申报同步开展,采用同一申报模块和同一套申报材料。申报企业提交材料后(具体见附件2-1-1),由市经信局按照《宁波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指引》中“软件‘名企’评价指标”开展综合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宁波市软件“名企”。已经列入2024年度市级软件“名企”的,同步开展年度评估工作,提交申报材料(具体见附件2-1-2),涉及“软件‘名企’评价指标”中否决项的,将取消软件“名企”称号。其中,满足申报条件(2)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3)满足上年度营收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上、营收增速超过20%、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0%等条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或新兴技术软件领域企业同时满足营收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营收增速超过20%、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0%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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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软件企业创设——新设企业首次上规奖励
(1)申报主体为2023年1月1日以后依法注册登记的规上软件企业。
(2)须为在甬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宁波市上市企业、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或央企在宁波本地投资设立的软件企业,且上述类型的投资公司单独持股20%以上。
(3)申报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首次纳入规上软件企业库,且上规入库年度10、11、12月三个月在甬缴纳社保的在职员工数均达到20人(含)以上。